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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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望闻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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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较“火”,但和买新房相比,二手房交易涉及更多事主,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需要依法办理,这里教你几招。
  
  民间的二手房买卖主要分为商品房买卖、房改房买卖和农村的旧房买卖。和新房相比,二手房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的风险。具体说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出售房屋;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卖房;职工不告知单位便出售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仔细辨别。
  2、交易房屋的风险。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
  3、交易手续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4、交易合同的风险。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签订不明确,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维权提醒
  合同约定越详细越好
  口头说得再多,还是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因此,买房人在与中介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协商时,一定要慎重,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付款方式、交房过户方式及具体时间、违约金等问题。如果可以,买房人不妨要求中介、卖房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让买房的资金得到妥善的安置直到过户完成,是合同的关键所在。因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合同中明确买房付款方式就非常重要。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可约定交付时买方、卖方及中介三方都应到场;如果是分期付款,可约定分期款及交付时间,并且在房子过户到位后才将最后一笔款付清;如果是按揭贷款,则要定下批贷的时间,并保证贷款最后拨付到位的时间是在房子过户到位之后。
  为维护买房人利益,避免留下尾巴,合同里还要对物业交割进行约定,约定以何时何地点作为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卖房人所在单位是否有些历史要求或改变,买房人需改签协议时卖房人应做出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购房前多了解情况
  二手房的质量问题较为隐蔽,而且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可能会隐瞒房屋质量和居住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虚报某些信息。对此,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约定。
  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快速上升,许多纠纷系卖房人在销售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导致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另一方以违反合同起诉至法院。对此,购房方不但要与卖房方签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就及时办理,避免发生变动。

  勿买农村宅基地房
  涉宅基地房屋的交易无效。房屋价值的上涨,同样还导致许多农民原来将宅基地房屋销售给城镇居民后反悔,从而起诉,因为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故而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林风)
  
  为你释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何要求一方支付医疗费?

陈女士问:
  我与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6年起我患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关系恶化。我丈夫除支付3万元外,其余医疗费均由我从父母、亲戚处筹借。现我丈夫有支付能力而不肯支付,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医疗费?

  本报作答: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丈夫支付医疗费。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现你患病需治疗,你丈夫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应当履行对你的扶养义务,如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盛红梅)
  
  法官说法
  借款给他人为何获刑罚
  
  若不是经过这场法庭审判,江西的邓某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明白:自己借钱给他人,怎么还会获徒刑?
  2007年1月,李某、王某、张某三人实施抢劫后,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于1月19日晚逃至在外打工的同乡邓某处,向邓某说明因抢劫事发公安机关正在追捕,要求邓某借500元路费给他们以到别处躲躲。邓某认为自己未参与抢劫,借钱给他们也无妨,大不了他们被抓钱无法收回来。于是在明知李某等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下,仍借给他们钱款,帮助其逃匿。后李某三人被抓,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向邓某借钱一事,邓某不久被刑拘。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李某等人犯了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这时,邓某才终于知道:借款给他人,如果不看借钱对象,不但要面临钱财有去无回的风险,而且还可能会触犯刑律遭受牢狱之灾。
  法官说法:
  在我国,窝藏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有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从事一切民事交往活动时,一定要有最起码的法律观念,否则,就可能象本案的邓某一样,因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刑律,最终身陷牢狱。(林兴)